-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政策並輔導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之未公開發行企業發展,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申請資格
- 依公司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者。
- 應備文件
- 創新創意評估申請書。
- 營業計畫書。
- 最近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 負責人無公司法第30條情事之聲明書。
- 申請書件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 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營業計畫書所列人員(公司負責人、總經理、股東、董事、監察人及營運團隊主要幹部),均須檢附親簽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 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第一至七項文件應檢具一式7份,文件請依順序排列。應備文件不全者,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得駁回其申請。
- 諮詢會議
- 為評估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經發局成立諮詢小組。諮詢小組成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經發局指派代表一人兼任,其他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相關產業別之學者、專家二人。
- 政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二人。
- 項次1、2之委員,於召開諮詢會議前擇定之。
- 諮詢會議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
- 諮詢委員依據「創新創意評估意見表」對公司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進行評估,必要時邀請申請公司簡報,並做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結論。
- 取得本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優秀廠商獎項者,得免召開諮詢會議,由經發局逕予評估。
- 為查明公司之實際營業情形,經發局得邀請諮詢委員、會同相關機關或逕行派員進行實地查訪。
- 評估結果具創新創意之公司由本府出具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 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 受推薦公司3年內應配合本府辦理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 受推薦公司未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以「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或類似之推薦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經營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非核定用途之行為。
- 依本須知核定之推薦函,應載明下列附款:「受推薦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推薦函,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3年內禁止該公司申請推薦,且該公司需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 檢送之申請文件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 侵犯他人專利、智慧財產權或仿冒侵權等情事。
- 實際營業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
- 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登錄創櫃板、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違反本作業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 受推薦公司自收受本府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起90日內未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失其效力。
- 本須知僅作為本府評估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之用,受推薦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仍應遵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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