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依法於本市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之事業,並取得本市轄相關主管機關(如高雄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本市管轄區域內。
- 本計畫僅適用於業者將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或生產之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 申請本府地方型SBIR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商業)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分支機構),每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以因應廠商自籌款。
- 聯合申請計畫之申請單位間不得為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4號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所稱之關係人。
- 若曾經執行過高雄市地方型SBIR計畫,或近5年曾執行過類似性質之政府計畫廠商,請於計畫書中詳細填寫相關資料,本府因審查計畫需要,申請廠商應提供曾執行計畫之相關資料,若填寫不實或拒絕提供,本府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申請廠商或其負責人最近3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有罪者。
- 申請廠商及其轉委託單位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 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5年內(109至113年度)曾獲得3次高雄市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者,本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
※若有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